关于对核心业务系统中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控制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等相关规定,我行将对留存的身份信息中未包含有效期或已超过证件有效期的账户的部分支付业务进行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如果您是我行的对公客户,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到账户开户行进行证件有效期的登记。
二、如果您是我行的对私客户,请于
三、如果您在
四、如果您在我行留存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不正确或截至
五、如果您不便到柜面办理证件信息更新,在
六、如果您在我行已开通短信通服务,在证件超期前90天将收到我行发送的证件更新信息,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版、WAP及客户端)、电话银行系统时将有相应的信息提示;证件超期90天(含)内各渠道可正常办理业务;证件超期90天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POS和网上支付等自助渠道将中止为您办理资金转出业务,但可接收来账,支持办理查询、口头挂失等业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做好相应安排,我行对由此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深表歉意。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敬请广大客户相互告知。
青岛农商银行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