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持卡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保障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银行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由青岛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须先存款后使用,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电子现金、闪付和行业应用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且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卡面印有“Debit Card”字样。品牌为“青岛美”,由本行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联名借记卡是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本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结算卡和个人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金融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账户类别分为Ⅰ类卡、Ⅱ类卡。
第四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青岛农商银行。本行各分支机构为发卡银行,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借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本行、持卡人和银行卡收单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需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遵守本章程和自有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凭有效证件向本行申请开立借记卡。借记卡申请应符合账户实名制规定及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否则本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借记卡开户业务。借记卡申请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按本行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认遵守本章程,本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予以发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本行相关规定。联名借记卡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本行办理变更。由于未能及时向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借记卡持卡人可在本行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直销银行等渠道以及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自助设备、云闪付APP和特约商户受理终端使用。境内外ATM取款和境外消费的交易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持卡人可凭卡、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本章程、电子银行章程以及相关交易规则、规定。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关闭或开通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和交易时段内设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额,也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设置安全锁。
第七条 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修改密码。修改初始密码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取款、转账结算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金融IC卡电子现金、协议代收付、小额免密免签等相关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持卡人连续输入错误密码超过3次,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借记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责任。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洗钱、从事违法行为和伪卡交易涉嫌诈骗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账户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本行核实并采取修改密码、换卡、挂失止付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金融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交易密码,仅支持人民币结算,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金融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取现。凡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开通、关闭金融IC卡(不包括磁条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的IC卡面必须带有和标识。小额免密免签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持卡人可在额度范围内修改单笔、日累计限额。持卡人开通金融IC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在指定商户进行设定限额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签名,小额免密免签消费交易方式必须通过非接触式,如通过插卡的方式则无法完成。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本行不受理金融IC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电话96668、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超期自动解挂失效。口头挂失失效前持卡人须到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续挂。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或口头挂失续挂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发新卡或销户。持卡人撤销解除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须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借记卡办理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业务。借记卡内存款(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本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二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金融IC卡有效期以卡面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换领新卡。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借记卡有效期而改变。
第十三条 持卡人有权终止使用借记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本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本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本行应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持卡人须按本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本行将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提前公告,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拒绝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本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对于持卡人持借记卡在境外所发生的大额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报告或备案,并根据监管要求,采取限制或暂停用卡等措施。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于借由银行卡产生的不当得利,持卡人应主动告知本行并配合处理。对不遵守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不预先通知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本行有权终止持卡人用卡权利,并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十八条 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满足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本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持卡人授权并同意,本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本行分支机构、本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主题借记卡项下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持卡人授权并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附属机构以及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主题借记卡项目合作方等。本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本行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本行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各分支机构辖内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网址:www.qrcb.com.cn)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销户申请。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www.qrcb.com.cn)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