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停止使用的提示
作者: | 发布时间:2012-12-30 16:44
尊敬的客户: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根据前述法规,我们提醒您:自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将不可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当您我行办理需出示身份证件的银行业务时,敬请您使用本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以免给您办理银行业务造成不便。如您仍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请您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换领,同时请您在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及时申请变更预留的身份证件信息。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1196668,感谢您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