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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青岛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金融在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自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通过线下申请方式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指原合同期限对应LPR,下同),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二)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8日(含)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

  (三)2022年5月19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20BP,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20基点(即LPR-20BP)。

  烟台、章丘地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布的各阶段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借款人认为符合批量调整条件但未能批量调整的,请与贷款经办网点联系,线下申请调整。

  (二)客户申请调整

  对于以下情形,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的范围内,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经办网点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贷款经办网点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三)调整时间

  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对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分批进行批量调整,原则上9月底前完成系统处理。同时各贷款经办网点启动客户利率调整申请的受理。

  四、服务告知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客户可通过山东农信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模块查询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服务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五、温馨提示

  (一)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三)客户可关注我行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原贷款经办行,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青岛农商银行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