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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支付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户)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其他交易或者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本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一卡产品系列,申请人只可申请一张信用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本行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六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七条 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正确填写申请信息,并与本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发卡,并核定卡片种类、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无论核发与否,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八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需提供担保,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信用卡仅适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信用卡具体适用范围、方法和交易确认方式等以《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本行将根据《领用合约》为符合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

  第四章  计息、还款和收费

  第十四条 本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列示内容、发送方式及注意事项等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行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期全额还款,或者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根据《领用合约》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年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收费表执行。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获取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材料,根据《领用合约》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主要用于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及授信后管理等工作。

  (二)本行自主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核发、续发条件,并有权决定和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而无需说明原因。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本行有权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本行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行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行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涉嫌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本行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本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通过本行官方网站(www.qrcb.com.cn)或短信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八)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九)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根据《领用合约》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提供在到期还款日前向持卡人进行短信通知等方式的还款提醒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获取对账单,了解信用卡的财务状况,如有疑义,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四)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单位变更等,持卡人应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N等卡片信息和密码,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等重要文件,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本行查询(除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六)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七)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国际银行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本行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此为准,旧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