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青岛农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遵守以下合约: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的系统。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资信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预算单位的协商情况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高。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四、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交易和未及时例如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六、甲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以及费用(如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等各项费用,下同)等。除另有约定下,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公务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账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存在欠款的,甲方应对临时额度调高部分按5%再支付费用。
(四)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六)公务卡持卡人的还款,发卡机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八、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九、甲方申请开通公务卡网上银行服务,应遵守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
十、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十一、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公务卡受理单位,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甲方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暂停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十三、乙方有权因甲方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四、如甲方申领公务卡时或启用公务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公务卡。
十五、甲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乙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十六、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若甲方定制了乙方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乙方还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甲方公务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3)甲方未在公务卡签名条签名;(4)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如果甲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制卡。已过期的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二十、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一、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如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二十二、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二十三、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无论是否获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十四、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二十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息、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二十七、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八、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乙方公告方式为青岛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及青岛农商银行网站。
二十九、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 各发卡机构公务卡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务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三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所有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