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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领及信息披露

  第一条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第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第三条  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及其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主要用于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及授信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乙方在甲方所能持有的信用卡数量上限为10张(含10张,含在用卡片及未激活卡片)。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

      二、使用

  第五条  方收到甲方核发的信用卡及所附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甲方公开披露的信用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官方网站(http://www.qrcb.com.cn)等渠道向甲方咨询。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或积分等。乙方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乙方在互联网、各类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查询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

  第八条  信用卡交易均需凭密。乙方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应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卡片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本人泄露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九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  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5年,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用卡情况等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有自行登录官网http://www.qrcb.com.cn)查询新的领用合约的义务并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内享有解除权,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销卡则视为其同意接受新的领用合约的条款。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十一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可将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十五条  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十七条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银联通道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10笔。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若卡片可取现额度不足1万元的,则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卡片可取现额度;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十八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甲方“青农商信用卡”APP、“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签免密功能”。

      三、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甲方对外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服务价目表。分期付款的收费标准及具体业务规则以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内容或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为准。

  1.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国际卡组织的清算网络。

  2.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上述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3.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低人民币5元)。

  最低还款额=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本期应还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账户永久额度使用金额×100%(如上述方法算得的金额小于人民币50元,则以50元计且不超过账单金额)。

  4.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预借现金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且预借现金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金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

  5.溢缴款是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为超过银行核给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的部分。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6.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四、还款

  第二十一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通过纸质邮件、电子邮件、短信、官方微信等任一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偿还顺序依次为年费、违约金/服务费用/利息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信用卡还款。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地址或邮箱地址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7日通过致电信用卡24小时服务热线4001196668通知甲方。甲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联系方式有误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甲方,仍视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八条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三十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办理的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甲方官方网站所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一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内容、收费标准、章程、有关利率的调整、交易奖励积分累积规则与有效期如有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青农商信用卡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后施行,甲方无需再行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享受甲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甲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乙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乙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甲方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甲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合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及咨询与投诉电话为4001196668。甲方公告的官方网站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qrc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