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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青岛农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遵守以下合约: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的系统。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资信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甲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公务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乙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乙方向甲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因此停止为甲方办理新业务。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乙方将对甲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预算单位的协商情况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高。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五、甲方收到乙方核发的公务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乙方公开披露的公务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网站(http://www.qrcb.com.cn)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六、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交易和未及时例如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乙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即可完成支付,甲方可通过乙方“青农商信用卡”APP、“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签免密功能”。

  八、甲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乙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除另有约定下,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公务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账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低人民币5元)。

  最低还款额=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本期应还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账户永久额度使用金额×100%(如上述方法算得的金额小于人民币50元,则以50元计且不超过账单金额)。

  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上述透支利息均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乙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若乙方对甲方公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手机客户端、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乙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五)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六)公务卡持卡人的还款,发卡机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十、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十一、甲方申请开通公务卡网上银行服务,应遵守乙方个人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

  十二、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十三、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四、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公务卡受理单位、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偷逃税款、赌博、套取资金、财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或持卡人公务卡账户被用于上述用途;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甲方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暂停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十五、乙方有权因甲方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六、如甲方申领公务卡时或启用公务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公务卡。

  十七、甲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乙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十八、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若甲方定制了乙方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乙方还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甲方承诺在《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请确认函》中约定的邮寄地址与联系方式系真实有效,并同意在双方因本公务卡产生争议纠纷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催收、通知等),作为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甲方在申请表及《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请确认函》中所约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甲方公务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或通过“青农商信用卡”客户端或网点柜面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公务卡挂失后,乙方为甲方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3)甲方未在公务卡签名条签名;(4)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如果甲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制卡。已过期的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二十二、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三、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如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二十四、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二十五、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无论是否获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十六、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二十七、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息、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二十九、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乙方公告方式为青岛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及青岛农商银行网站。

  三十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 各发卡机构公务卡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务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三十二、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所有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