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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请确认函

  青岛农商银行贷记卡(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泰山如意公务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泰山如意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银行)针对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青岛农商银行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分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属于银联标准人民币贷记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可在带有“银联”标志的贷记卡受理点和发卡行指定的网点及特约商户使用。  

  第五条  公务卡卡面左上角印有发卡行标识,右下角印有“银联”标识。  

  第六条  公务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白金卡,信息载体为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行应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九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合约和提供相关资料,并与发卡行签订申请合约;同意发卡行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条  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给予其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可选择凭“密码”或者“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行。否则,发卡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公务卡交回发卡行,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申办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到发卡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核定人民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发卡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变化对其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其中调高信用额度的,需事前协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若持卡人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发卡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  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十八条  持卡人还款时,发卡行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十九条  公务卡额度管理将按照青岛农商银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后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法规以及发卡机构、收单银行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0.5‰。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交纳年费,年费由发卡行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及挂失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委托发卡行通过持卡人个人结算账户自动扣款还款等还款方式。发卡行对账户还款的记账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发卡行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挂失之前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信息,有权获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其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行所有,发卡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行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

  (六)发卡行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行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行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行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向发卡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行或与发卡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公务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青岛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商银行总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公务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青岛农商银行贷记卡(公务卡)章程》(青农商银〔2019〕433号)同时废止。

   

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青岛农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遵守以下合约: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的系统。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资信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甲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公务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乙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乙方向甲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因此停止为甲方办理新业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预算单位的协商情况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高。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五、甲方收到乙方核发的公务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乙方公开披露的公务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网站(http://www.qrcb.com.cn)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六、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办理卡片激活,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交易和未及时例如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乙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即可完成支付,甲方可通过乙方“青农商信用卡”APP、“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签免密功能”。

  八、甲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乙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除另有约定下,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公务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账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低人民币5元)

  (三)最低还款额=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本期应还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账户永久额度使用金额×100%(如上述方法算得的金额小于人民币50元,则以50元计且不超过账单金额)。

  (四)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上述透支利息均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乙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若乙方对甲方公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手机客户端、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乙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五)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六)公务卡持卡人的还款,发卡机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十、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十一、甲方申请开通公务卡网上银行服务,应遵守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

  十二、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十三、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四、甲方不得以与以与特约商户、公务卡受理单位、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甲方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暂停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十五、乙方有权因甲方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六、如甲方申领公务卡时或启用公务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公务卡。

  十七、甲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乙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十八、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若甲方定制了乙方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乙方还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甲方承诺在《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请确认函》中约定的邮寄地址与联系方式系真实有效,并同意在双方因本公务卡产生争议纠纷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催收、通知等),作为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甲方在申请表及《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申请确认函》中所约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甲方公务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或通过“青农商信用卡”客户端或网点柜面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公务卡挂失后,乙方为甲方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3)甲方未在公务卡签名条签名;(4)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如果甲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制卡。已过期的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二十二、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三、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如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二十四、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二十五、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无论是否获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十六、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二十七、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息、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二十九、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乙方公告方式为青岛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及青岛农商银行网站。

  三十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青岛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 各发卡机构公务卡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务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三十二、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所有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特别说明

  一、自动还款说明

  如您在网申等渠道勾选使用自动方式还款,即表明同意下述内容:

  1、您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后,即表示同意授权青岛农商银行代为从申请表中所填写借记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扣缴信用卡账款。青岛农商银行每月到期还款日扣缴一次,请于当日保持足够余额,当月其余时间不再另行扣缴

  2、如自动还款账户为本行借记卡账户,若余额不足,则会将账户余额扣到“ 0 ”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扣缴,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对于他行借记卡账户,目前暂不支持,请您自行通过其它方式还款。

  3、如您选择自动还款服务,请您务必勾选“最低还款额”或“全额”中的一项,若未勾选或两项均勾选,则默认为同意全额还款。

  二、相关说明

  1、郑重提示: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产生相应透支利息;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将会产生违约金等费用。

  2、我行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容时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3天(含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3、持卡人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或奖品等行为。持卡人非法、违约使用信用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责任,我行有权采取调减持卡人授信额度、冻结信用卡账户等相关措施,具体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请重点关注《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条款规定。

  4、年费收取方式:信用卡激活后首个账单周期收取,按年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公示。

  5、请仔细阅读并亲自签署《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6、我行客户服务咨询与投诉电话:4001196668

  7、确认函、申请书模板、章程、领用合约可至官网(www.qrcb.com.cn)进行查询。

  三、安全用卡指南

  为保证您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 在使用信用卡时请特别注意:

  1.收到卡片后在卡片背面签名。建议将卡片、密码函和身份证分开放置,以免被盗,造成损失。

  2.如您的卡片丢失或被盗,请立即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挂失 。

  3.请妥善保管卡片,切勿将卡片借予他人使用。

  4.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密码等重要个人账户资料。如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或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卡号、密码等资料时,应提高警惕、谨慎确认,并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查询。

  5.刷卡时,请勿让卡片远离您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6.使用ATM办理业务时,请留意ATM上是否存在可疑装置;业务办理完毕,请立即将卡片取出,避免卡片留在ATM机内。若ATM出现吞卡等故障时,切勿听信陌生人的言语,应在原地立即拨打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挂失求助。

  7.请您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交易,切勿点击不明或不信任链接;对要求提供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网站应提高警惕。

  8.在您消费时,请核对签账单上的金额,切勿在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在您结账时,请确认特约商户归还的卡片是您本人的信用卡。

  9.建议您使用我行提供的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以保证卡片使用安全。

  10.请务必亲自办理个人信息、账单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11.非法使用信用卡将涉嫌触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您申请信用卡无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缴交任何费用。

  欲知更多详情,请登录青岛农商银行网站 www.qrcb.com.cn 或致电 24小时咨询投诉热线4001196668。

  申请人须知

  一、申请资格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

  (三)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此,最终以青岛农商银行审核为准)

  二、申办证明文件参考如下

  (一)必附资料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二)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单位推荐文件或工作证明文件

  如:工作单位开具的正式工作证明原件,显示信息全面的工牌或名片原件,显示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近三个月缴交记录的社保/医保/公积金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自有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按揭还款计划表、自有汽车行驶证、我行存款证明的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的其它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信息确认及签阅栏

  申请人基本信息

  中文姓名: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箱地址:                              申卡类别:

  寄送地址:

  申请人签阅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青岛农商银行贷记卡(公务卡)领用合约》《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函》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授权贵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云闪付绑卡授权协议》,并同意在卡片激活后自动注册绑定银联云闪付APP。

  本人同意接收贵行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宣传页发送的信用卡相关信息。

  请确认后,点击横线处完成抄录:

  本人(已阅读)           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           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           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申请人亲笔签名:

                                                                        

                                                                   推广人姓名:

                                                                   推广人编号:

                                                                   推广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