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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函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支付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户)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其他交易或者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本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一卡产品系列,申请人只可申请一张信用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本行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六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七条 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正确填写申请信息,并与本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发卡,并核定卡片种类、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无论核发与否,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八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需提供担保,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信用卡仅适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信用卡具体适用范围、方法和交易确认方式等以《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本行将根据《领用合约》为符合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

  第四章  计息、还款和收费

  第十四条 本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列示内容、发送方式及注意事项等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行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期全额还款,或者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根据《领用合约》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年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收费表执行。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获取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材料,根据《领用合约》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主要用于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及授信后管理等工作。

  (二)本行自主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核发、续发条件,并有权决定和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而无需说明原因。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本行有权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本行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行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行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涉嫌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本行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本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通过本行官方网站(www.qrcb.com.cn)或短信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八)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九)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根据《领用合约》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提供在到期还款日前向持卡人进行短信通知等方式的还款提醒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获取对账单,了解信用卡的财务状况,如有疑义,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四)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单位变更等,持卡人应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N等卡片信息和密码,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等重要文件,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本行查询(除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六)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七)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国际银行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本行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青农商银〔2019〕137号)同时废止。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领及信息披露

  第一条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第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第三条  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及其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主要用于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及授信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乙方在甲方所能持有的信用卡数量上限为10张(含10张,含在用卡片及未激活卡片)。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

      二、使用

  第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核发的信用卡及所附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甲方公开披露的信用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官方网站(http://www.qrcb.com.cn)等渠道向甲方咨询。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或积分等。乙方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乙方在互联网、各类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查询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

  第八条  信用卡交易均需凭密。乙方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卡片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本人泄露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九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  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5年,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用卡情况等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有自行登录官网(http://www.qrcb.com.cn)查询新的领用合约的义务并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内享有解除权,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销卡则视为其同意接受新的领用合约的条款。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十一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可将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十五条 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十七条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银联通道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10笔。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若卡片可取现额度不足1万元的,则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卡片可取现额度;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十八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甲方“青农商信用卡”APP、“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签免密功能”。

      三、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甲方对外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服务价目表。分期付款的收费标准及具体业务规则以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内容或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为准。

  1.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国际卡组织的清算网络。

  2.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上述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3.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低人民币5元)

  最低还款额=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本期应还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账户永久额度使用金额×100%(如上述方法算得的金额小于人民币50元,则以50元计且不超过账单金额)。

  4.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预借现金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且预借现金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金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

  5.溢缴款是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为超过银行核给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的部分。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6.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四、还款

  第二十一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通过纸质邮件、电子邮件、短信、官方微信任一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偿还顺序依次为年费、违约金/服务费用/利息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信用卡还款。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地址或邮箱地址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7日通过致电信用卡24小时服务热线4001196668通知甲方。甲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联系方式有误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甲方,仍视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八条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三十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办理的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甲方官方网站所公布的《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一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内容、收费标准、章程、有关利率的调整、交易奖励积分累积规则与有效期如有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青农商信用卡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后施行,甲方无需再行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享受甲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甲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乙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乙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甲方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甲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合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三十七条  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及咨询与投诉电话为4001196668。甲方公告的官方网站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qrcb.com.cn)。

特别说明

  一、自动还款说明

  如您在网申等渠道勾选使用自动方式还款,即表明同意下述内容:

  1、您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后,即表示同意授权青岛农商银行代为从申请表中所填写借记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扣缴信用卡账款。青岛农商银行每月到期还款日扣缴一次,请于当日保持足够余额,当月其余时间不再另行扣缴

  2、如自动还款账户为本行借记卡账户,若余额不足,则会将账户余额扣到“ 0 ”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扣缴,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对于他行借记卡账户,目前暂不支持,请您自行通过其它方式还款。

  3、如您选择自动还款服务,请您务必勾选“最低还款额”或“全额”中的一项,若未勾选或两项均勾选,则默认为同意全额还款。

  二、相关说明

  1、郑重提示: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产生相应透支利息;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将会产生违约金等费用。

  2、我行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容时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3天(含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3、持卡人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或奖品等行为。持卡人非法、违约使用信用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责任,我行有权采取调减持卡人授信额度、冻结信用卡账户等相关措施,具体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请重点关注《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条款规定。

  4、年费收取方式:信用卡激活后首个账单周期收取,按年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公示。

  5、请仔细阅读并亲自签署《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6、我行客户服务咨询与投诉电话:4001196668

  7、确认函、申请书模板、章程、领用合约可至官网(www.qrcb.com.cn)进行查询。

  三、安全用卡指南

  为保证您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 在使用信用卡时请特别注意:

  1.收到卡片后在卡片背面签名。建议将卡片、密码函和身份证分开放置,以免被盗,造成损失。

  2.如您的卡片丢失或被盗,请立即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挂失 。

  3.请妥善保管卡片,切勿将卡片借予他人使用。

  4.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密码等重要个人账户资料。如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或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卡号、密码等资料时,应提高警惕、谨慎确认,并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查询。

  5.刷卡时,请勿让卡片远离您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6.使用ATM办理业务时,请留意ATM上是否存在可疑装置;业务办理完毕,请立即将卡片取出,避免卡片留在ATM机内。若ATM出现吞卡等故障时,切勿听信陌生人的言语,应在原地立即拨打我行服务热线:4001196668进行挂失求助。

  7.请您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交易,切勿点击不明或不信任链接;对要求提供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网站应提高警惕。

  8.在您消费时,请核对签账单上的金额,切勿在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在您结账时,请确认特约商户归还的卡片是您本人的信用卡。

  9.建议您使用我行提供的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以保证卡片使用安全。

  10.请务必亲自办理个人信息、账单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11.非法使用信用卡将涉嫌触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您申请信用卡无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缴交任何费用。

  欲知更多详情,请登录青岛农商银行网站 www.qrcb.com.cn 或致电 24小时咨询投诉热线:4001196668。

  申请人须知

  一、申请资格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

  (三)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此,最终以青岛农商银行审核为准)

  二、申办证明文件参考如下

  (一)必附资料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二)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单位推荐文件或工作证明文件

  如:工作单位开具的正式工作证明原件,显示信息全面的工牌或名片原件,显示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近三个月缴交记录的社保/医保/公积金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自有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按揭还款计划表、自有汽车行驶证、我行存款证明的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的其它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信息确认及签阅栏

  申请人基本信息

  中文姓名: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箱地址:                              申卡类别:

  寄送地址:

  申请人签阅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及《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函》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授权贵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云闪付绑卡授权协议》,并同意在卡片激活后自动注册绑定银联云闪付APP。

  本人同意接收贵行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宣传页发送的信用卡相关信息。

  请确认后,点击横线处完成抄录:

  本人(已阅读)           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           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           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申请人亲笔签名:

                                                                        

                                                                  

                                                                  推广人姓名:

                                                                  推广人编号:

                                                                   推广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