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
|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撤回授权等诉求,可通过电话4001196668进行咨询或反映。 |
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人(即“授权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在授权期限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2.本人(即“授权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在授权期限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征信机构查询、使用、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以用于:
(一)信用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二)信用卡卡片加办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三)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3.本人(即“授权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在授权期限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约定用途,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本人如下个人信息: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二)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三)本人在贵行的账户交易信息;
(四)其他合法存有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地址、交通、债务、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本条所指的“有关单位”包括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持牌征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上述第三方机构的详细信息和处理各个人信息种类等内容,可通过青岛农商银行官网(www.qrcb.com.cn)查询。
4.本人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400-007-1100)基于为本人与贵行之间的金融活动提供信用服务的目的,可向贵行和有关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通联、易宝、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本人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本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在本授权书所列的用途范围内向贵行提供。本人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采集本条约定的前述信息之前,本人已经理解并知悉提供该等信息可能会对本人产生的影响。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5.本授权书为纸质的,经本人签字后生效;本授权书为电子形式的,经本人在青岛农商银行相关界面上通过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上述签署方式均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的有效期至本人本次信用卡申请产生的业务关系全部结束或本人申请信用卡未获批准之日终止,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岛农商银行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授权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
6.在使用本人信息时,贵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若贵行超出授权范围违法查询和使用授权人的信用信息,贵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7.授权人同意,即使前述事宜下的业务未获批准,被授权人仍可继续保留本授权书、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人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或其他基础资料。
8.如贵行申请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本人的上述授权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授权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9.本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书的内容及所有声明,尤其是黑体字条款,本授权书下的授权是本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