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
重要提示:
鉴于您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卡片加办/分期/其他信用卡相关业务等(以下统称“信用卡服务”),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青岛农商银行)需要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为便于本人办理相关业务,特出具此授权书。
本授权书是由您出具的授权青岛农商银行将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为您提供服务的文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授权书。
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
一、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青岛农商银行基于提供“信用卡服务”之目的,将本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纸质文件传递、系统对接或电子邮件加密等方式对外传输、提供给下述相关机构。如本人不同意授权,则必要个人信息的授权缺失可能导致青岛农商银行或青岛农商银行合作方无法向本人提供相应的服务。相关机构详细信息和处理各个人信息种类等内容可于青岛农商银行官网(www.qrcb.com.cn)进行查询。
1.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青岛农商银行在纸质或电子申请书建档、实体信用卡制卡寄送、纸质证明寄送以及实物礼品配送业务中,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本人申请及使用信用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或本人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
2.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青岛农商银行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必要的、与青岛农商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青岛农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与青岛农商银行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险公司等)等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个人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
3.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如本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青岛农商银行有权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卡号、逾期欠款信息、联系方式,以委托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与本人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本人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本人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
4.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青岛农商银行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本人的债权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用于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5.在本人领用青岛农商银行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青岛农商银行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青岛农商银行将本人身份信息、申请进度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6.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当青岛农商银行对《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公务卡)申请确认函》、《青岛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以及其他办理信用卡服务所需的法律性文本进行电子认证时,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合约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二、本人已知悉青岛农商银行公布的相关隐私保密条款,了解青岛农商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知悉本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青岛农商银行行使法律所赋予本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解释权等。青岛农商银行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报送本人信息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青岛农商银行承担。
三、本授权书为纸质的,经本人签字后生效;本授权书为电子形式的,经本人在青岛农商银行相关界面上通过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上述签署方式均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的有效期至本人本次信用卡申请产生的业务关系全部结束或本人申请信用卡未获批准之日终止,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岛农商银行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授权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
四、本人知悉:如对本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撤回授权等诉求,可通过电话4001196668进行咨询或反映。









